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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與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準、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武陵源風景名勝區及其相鄰的部分地域。分為保護區、農副業區、建設區外圍保護地帶。
    保護區、農副業區、建設區內的具體界限,依據《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限,由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管理工作。
    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  張家界森林公園森林公園除業務上受上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外,必須服從區人民政府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依法做好張家界森林公園范圍內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保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資源與環境保護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進行普查,建立動態檔案;對特殊地質遺跡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古樹名木等重點保護對象,應當制定特殊保護措施,實施有效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鉆狀況進行監測,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提出評估調查報告,并按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  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

除確需的建設用地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使用的外,不得以出讓、行政劃撥等方式處置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封山育林、退林還林、植樹綠化工作,保護好林木植被和野生動植物種源繁殖、生長、棲息環境。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應當保持原始風貌,除管理需要和經批準的科學考察的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進入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拍攝影視片,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規定交納保護管理費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進行。
    第十二條 禁止采伐、損毀保護區內的林木植被。因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或者林相撫育的改造確需采伐林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皆伐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確需進行撫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禁止砍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損壞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制度,配備相應的防火設施和設備,規定特別防火期,設置禁火標志。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燒山、燒田坎。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地點吸煙或者進行其他違章用火行為。
     第十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和動植我檢疫工作。禁止將下列物品帶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
    (一)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經檢疫的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
    (四)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捕獵野生動物,破壞其棲息環境,非法經營或者運輸受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地質穩定性進行調查,預測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采礦、挖沙、燒磚瓦、燒石灰,禁止圍堵填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禁止采集化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地質地貌的行為。
     在農副業區、建設區和外圍保護地帶,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從事前款禁止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建造墳墓。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植的予以保留的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溶洞資源的保護。尚未開發溶洞,應當予以封閉,設立標志;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人員進入。已經開放的溶洞,經營者應當保護好景觀的自然風貌。
    禁止損毀、盜竊、買賣鐘乳石料,禁止在溶洞內燒香點燭或者從事其他污染破獲壞溶洞景觀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環境標準,制定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產生水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建污水處理設施,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有毒廢液,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者車輛,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在建設區內,應當建設集中處理生活污水的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護區和建設區內,禁止使用以煤炭、柴草為燃料的大爐,禁止尾氣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通行。
    在保護區內,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區人民政府可規定禁止燃油機動車輛行駛線路,但經過批準執行公務和施工任務的車輛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護區和建設區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和確需連續施工經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外,不得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產生環境躁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和建設區內的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收集、運出和處置。禁止在保護區內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五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開設新的旅游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開設航空游覽表演、競技項目。在保護區內,禁止舉辦攀巖等可能影響、破壞地質地貌的表演、競技項目。
    第二十七條  根據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需要,可以對部分景區、景點實行輪休。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各景區(點)的環境容量和游覽線路,制定旅游高峰期疏游人流向的具體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
    第二十八條   進入保護區內的游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資源,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損壞樹木花草、亂刻亂畫、隨意丟棄垃圾等,不得在石英砂巖峰柱或者其他巖壁上題詞、作畫或者臨摹、雕刻名人字畫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防止保護區出現人工化、城市化傾向。
    第三十條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制定的景區詳細規劃是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按照國家規定和本條例的要求,需要對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旅游特色的村鎮規劃,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占用土地進行建設,都必須符合土地進行建設,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其景區詳細規劃。按照規劃建設的各項設施,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保護區內,對不符合規劃、污染環境或者有礙觀瞻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具體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索道、纜車、有軌電車、升降梯、辦公樓、培訓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商場、倉庫、文化體育、居民住宅等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建設項目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護區內確需建設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編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后,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核發。
    建設區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省、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管理權限按照規劃要求核發。
    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項目,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措施,保護周圍的景觀、植被、水體和地貌。
    第三十五條  保護區內的衛生設施、臨時服務網點和客運交通應當根據規劃和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從嚴控制。具體方案由人民政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全、衛生設施和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經營商品、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裝材料。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
     設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專項經費。保護專項經費可以通過國家補助、社會贊助、國際援助和征收資源有償使用費等多種渠道籌集。資源有償使用費的設立和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造成損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帶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捕獲獵物,沒收獵獲物,處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和運輸野生動物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相當于實際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依法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盜竊買賣鐘乳石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鐘乳石料和違法所得,依法賠償損失,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每平分米三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無權批準而非法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程序批準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其批準文件無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原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 
    在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范圍內,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張家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委托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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